一、為什麼在預約的時候要做簡單的初談,了解我的來談目的?
諮詢或諮商是有目的性的談話,所以,初談的第1項功能在於釐清當事人來談目標,並考量專線可以提供的功能及限制,篩選合適的晤談人員,以免耽誤雙方時間,或造成資源之浪費。其第2項功能是提供諮詢教授做為晤談之參考。另外,行政人員也將透過臺北市教師在職研習網確認當事人確實具有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的身分。
二、初談是由誰來執行?我會不會受到不當的評價?
初談是由行政人員負責。初談人員的主要功能,是在有諮詢需求的當事人和提供諮詢服務的諮詢教授之間,擔任媒介的橋樑,以適切媒合為目標,不會以評價或評斷的立場來看待當事人本身或者其所提出的課題。
三、如果我已經有鎖定的晤談對象,可以省略初談,直接預約嗎?
當事人如已鎖定晤談人選,得省略初談程序。
四、晤談資料誰可以使用?會不會外洩?
晤談資料僅限諮詢教授個人在專線服務時使用,會遵照心理師法第17條※ 及19條以及醫師法第23條 ※ 之規定,嚴守專業倫理保密不外洩。此外,如諮詢教授有其他教學、研究或提升服務品質之訓練、督導等用途時,需逐次事先取得當事人有關錄音(影)或資料使用的書面同意,並略去當事人個人基本資料後方能進行。
< 附註 >
心理師法第17條:心理師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個案當事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心理師法第19條:心理師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個案當事人福祉。
醫師法第23條: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五、我登記晤談或安排候補,並留下個資後,如因故取消晤談或候補,專線會如何處理我的個資?
當事人之個資同樣受心理師法及醫師法之保密規定所規範,行政人員同樣負有保密之責。
六、我的晤談資料會保存下來嗎?為期多久?為什麼?
依心理師法第25條※ 之規定,晤談資料(至少)保管10年。專線考量當事人可能在未來再度使用專線晤談服務,相關資料保管10年,期滿予以銷毀。
< 附註 >
心理師法第25條: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對於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10年。
七、我或家人的服務機關或就讀學校能夠取得晤談資料嗎?
在沒有得到當事人書面同意之前,所有的晤談資料都會加以保密,不對外提供。
八、我被服務機關轉介來談的時候,專線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專線的服務對象是來談的當事人,不是轉介機構。專線一向以維護當事人的最高福祉為職志,轉介流程完成之後,對於轉介機構不負有提供晤談資料的義務。
九、資料保密有何例外是我應該知道的?
諮詢員因晤談而知悉或持有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但依據臺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第2.3.3款的精神*,有下列各款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1.隱私權為當事人所有,當事人有權親身或透過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
2.保密的例外:在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危及當事人或其他第三者。
3.諮商師負有預警責任時。(參看2.3.2)
4.法律的規定。
5.當事人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等。
6.評估當事人有自殺危險時。
7.當事人涉及刑案時等。
十、我如何確認個人資料會被保密?
專線會透過晤談同意書的簽署,來彰顯我們維護當事人福祉的立場。由於心理輔導、諮詢與諮商所牽涉到的倫理議題較多,第1次晤談時會透過完整的晤談同意書,釐清機構、諮詢員及當事人三方所各自負有的責任與義務,讓晤談在權利與義務關係都已釐清的狀況下展開。而精神醫學領域的諮詢,則會採用簡式晤談同意書。後者的格式與內容雖然較為簡單,但其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功效並無二致。
十一、如果我採用電話諮詢,沒簽署晤談同意書,是不是個人權利就不被保障?
在第1次電話諮詢時,諮詢教授會應您的要求,為您說明專線對於資料保密的原則,讓您了解自己的權益。如果對於資料的使用有任何疑慮,也歡迎直接詢問。排除疑慮後,晤談會更能夠聚焦,進行得更順暢。
十二、如果還有其他疑問,該怎麼做?
可以和專線的行政人員做討論,或者直接詢問與您進行晤談或電話協談的諮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