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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作業要點

114年4月24日本中心主管會議通過


一、 服務對象

(一)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專任教師(含留職停薪人員)、代理教師、校長以及經教育局許可設立之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

(二)惟支持服務對象有下列任一情事者,本中心得轉介適當醫療院所診治或資源協助,不提供支持服務:

1.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

2.經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屬實之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

3.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處理程序中之教師。

4.有關精神官能症者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應依心理師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範圍執行,以具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資格者為限,並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5.有自殺企圖、計劃或自傷行為、疑似或確診罹患嚴重精神病症之當事人。


二、 服務地點與時間

服務地點地址服務時間查詢網址
教師研習中心
諮商室
臺北市北投區建國街2號行政大樓2樓週一至週六
上午9:00~11:50
下午1:30~4:10。
https://tiec.gov.taipei/cp.aspx?n=EE92C5D73D0A2C6D
臺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301諮商室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10號3樓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11:50
下午1:30~5:00
https://tscc.tp.edu.tw/home
 
啟宗心理諮商所臺北市大安區東豐街7號5樓之2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晚上9:00。
http://www.mindsopen.com.tw

 
三、預約方式【請先洽教師研習中心諮商室單一窗口預約】

(一)電話預約:教師研習中心(總機)2861-6942轉222或(專線)2861-6629。
           (若無人接聽預約電話,煩請您改為電子信箱預約,感謝您的配合!)
(二)電子信箱預約:tiec222@gov.taipei

(三)預約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四)預約流程:至本中心網頁下載申請表並寄出→本中心回信請來電初談→電話初談→安排會談時間→面談或電話協談→會談結束時如有意願續談,可登記續約。

(五)費用:由教育部補助經費及本中心編列預算支應。


四、服務原則簡介
(一)知後同意原則:
1.心理諮商輔導與諮詢:專業人員需與當事人討論、簽妥晤談同意書後,始得進行協談。
2.精神醫學諮詢:精神科醫師需與當事人討論、簽妥晤談同意書後,始得進行協談。
(二)不重複原則:基於資源有限性因素,每位當事人以接受同一位專業人員之協談為原則。如有特殊狀況,於教職生涯中可更換專業人員,惟以一次為限。
(三)告知義務原則:諮商輔導與諮詢當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有告知專業人員之義務,違者得暫時中止協談:
1.曾罹患精神疾病或正在服用精神疾病控制藥物者。
2.有自殺或自傷之企圖、計畫或經歷者。
3.目前正使用其他相關諮商輔導與諮詢資源者。


五、支持服務原則

(一)保密原則:本中心提供支持服務之相關人員,皆按其身分別或專業別應遵守專業倫理規範及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法規之規定,以維護當事人福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者,不在此限:

1.取得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告知其應有之權益。

2.當事人可能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自由、財產之安全者。

3.當事人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優生保健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法規等違法事項。

(二)知後同意原則:專業人員需與當事人討論、簽妥晤談同意書後,始得進行諮商輔導,若為電話協談,專業人員亦應於接線時先告知當事人,本專線謹守專業倫理,依法為當事人保密。

(三)告知義務原則:服務對象有下列任一情事者,有告知專業人員之義務,違反者,本中心得暫時中止其支持服務:

1.曾經及目前罹患精神疾病或正在服用精神疾病控制藥物。

2.有自殺之企圖、計畫或自傷行為。

3.目前正使用其他相關諮商輔導與諮詢資源。

(四)不重複原則:基於資源使用最大化,每位服務對象以接受同一位專業人員之協談為原則。如有特殊需求,經本中心評估得更換專業人員,但以一次為原則。


六、提供支持服務次數

(一)個別諮商輔導與諮詢服務,以每人每學年申請六次為限,每次五十分鐘;但有特殊情形者,經專業人員評估得增加至十次。

(二)家庭協談以每人每學年提供六次為限,每次七十五分鐘;但有特殊情形者,經專業人員評估得增加至十次。

(三)教師進行個別諮商輔導與諮詢服務或家庭協談,以每學年以合併計算次數為原則。


七、申請諮商輔導與諮詢服務候(遞)補原則:

(一)既有協談人數額滿,但服務對象願意配合特定專業人員協談時段時,列為候補名單。

(二)遞補順序:

1.原有個案中止後申請接續者。

2.新申請個案。

(三)候補者經安排三次均未能參與協談者,自候補名單中移除。


八、本中心依照個人資料相關法規,進行諮商輔導資料之建置、保管、調閱與銷毀。

(一)基於「本人查閱」之精神,服務對象在專業人員陪同下得查看其諮商紀錄。

(二)本中心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保存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並應自其服務結束後保存十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保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三)已逾保存年限之相關紀錄及資料,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九、本中心不對服務對象提供任何證明書或診斷書,對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